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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2-17 发布人:浏览:0 次
9月2日,广州知识产权**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为公司”)和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惠州三星公司”)、三星(中国)**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三星中国公司”)的侵害发明**权纠纷一案进行了**次公开审理。
华为公司诉称,该公司在2010年4月28日申请了名为“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、装置及移动终端”的发明**,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发明**授权,现仍处于有效期内。三星的五款手机设备落入其上述**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。其中,惠州三星公司制造、使用、销售了相关手机设备,三星中国公司在**上展示了相关手机设备并提供购买链接和渠道,侵犯了原告华为公司的**权。
华为公司在起诉时称,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**权的行为,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。
惠州三星公司辩称,涉案的五款手机设备没有使用华为公司**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,使用的是现有技术。华为公司主张的涉案**是方法**,仅使用行为受保护。因此,华为公司起诉两被告除使用以外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。同时,两被告作为**法人,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,不构成共同侵权。华为公司以两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,但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侵犯**权获利的证据,诉请赔偿15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。
三星中国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惠州三星公司一致,认为该公司没有制造行为。华为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销售了涉案的手机设备,所销售的手机合法来源于惠州三星公司。